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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余某1、余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余某1,余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45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被告:余某1,男,汉族,2000年4月6日生。被告:余某2,男,汉族,1938年3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余某1、余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1、余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余某1、余某2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惠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