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平、张波波等盗窃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张波波,张帆,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浙0603刑初56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平,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2011年6月14日因盗窃被浙江省绍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波波,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帆,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XX,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张波波、张帆、XX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收到起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被告人XX无法联系到案。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XX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附:随案移送的案卷四宗退回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