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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6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车厢上载高某某)沿桦南县大八浪乡大八浪村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天美超市门前西侧时,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高某某(男,殁年59岁)甩落到公路上,高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高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另查明,双方经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高某1、张某某、高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初犯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