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尔建、何幼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尔建,何幼英,林文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尔建,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凤凰路**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幼英,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凤凰路**号,现住现住甘肃省敦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何尔建、何幼英因与被上诉人林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尔建、何幼英上诉称,其现在住在甘肃省敦煌市市场巷滨河鸿基小区1单元423号,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故本案应由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何尔建、何幼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文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归还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林文乐作为诉讼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建省福清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