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世林与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林,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477号原告:杨世林,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生。住新蔡县。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西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前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原告杨世林与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世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杨世林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