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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庆云与谢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云,谢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791号原告:金庆云,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仫佬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谢亚峰,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负责人:杜严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金庆云与被告谢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金庆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庆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庆云负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艺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