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明方容诉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方容,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330号原告:明方容,女,生于1967年12月28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张芹,女,生于1978年6月26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明方容与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明方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方容撤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