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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森德节能地源热泵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力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森德节能地源热泵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力多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497号原告:吉林森德节能地源热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陆诗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力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刘峰。原告吉林森德节能地源热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力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森德节能地源热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森德节能地源热泵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吉林森德节能地源热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