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延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和龙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和龙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441号原告:延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邵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莹莹,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延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代理人:高雷鸣,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延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员,住延吉市。被告:和龙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姜羽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延辉,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和龙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延吉市。原告延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龙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董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诗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