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骑与崔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骑,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9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冯骑,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崔华,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冯骑与崔华(2016)沪0108民初8041号探望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华表示愿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但被探望人冯天乐明确表示不愿与父亲冯骑及冯骑的家人接触,更不愿被领走进行探望。因被探望人冯天乐已年满十周岁,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和认知能力,故对此应予以尊重。法院不宜违背未成年人的意愿对涉及其人身权的探望权纠纷进行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8民初8041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