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文安县威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经他人介绍,以价税合计5-6%的价格,从北京英吉裕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组,价税合计619210元,共抵扣税款89970.68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某向文安县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12103.47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任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虚开6组发票的票据及账目处理情况,银行流水对帐单,文安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行报告,海淀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对北京“1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开展协查工作的通知,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文安县人民检察��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冯旭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迎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