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552号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法定代表人:何国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微观,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菲菲,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爱红,经理。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思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