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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绍冬与史兴勇、史兴威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97号申请保全人张绍冬,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保全人史兴勇,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史兴威,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保全人张绍冬与被保全人史兴勇、史兴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吉0106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