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XX与李忠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李忠国,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XX与李忠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