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梅进峰、刘全刚等与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进峰,刘全刚,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梅进峰、刘全刚等三十五人。三十五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梅进峰,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三十五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梅红云,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贵通。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开元大厦037-A-1101。法定代表人:赵飞良。原告梅进峰、刘全刚等三十五人与被告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梅进峰、刘全刚等三十五人于2017年7月2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进峰、刘全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进峰、刘全刚等三十五人撤诉。审判长 杨 瑛审判员 刘 壮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