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贤文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文,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王贤文,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贤文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该财产采取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