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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5278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278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经营场所:丹阳市司徒镇新白鹤综合农贸市场2幢20、21、22、23、24号门市房。经营者:臧俊莲,住丹阳市。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司徒镇欢欢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