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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与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05号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35495892C。法定代表人:崔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19991027320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北段富民路**号。注册号:411692100005067。法定代表人:任占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75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3日,原告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500万元,由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向被告交纳担保费200000元、保证金750000元。贷款到期后,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将贷款及利息全部还清,国家开发银行为原告出具了结清证明。原告在将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被告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应将原告交纳的750000元保证金退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的下落和其他住所,因被告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