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秀萍与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秀萍,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萍,女,193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代理人叶铭轩,男,193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叶宇旭,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徐敏,镇长。应诉负责人李刚,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彬,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秀萍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曹秀萍以“居住房屋面临倒塌,实属危房”为由,申请翻建房屋。同日,曹秀萍向如东县岔河镇建设站出具农户建房承诺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户因房屋年久失修,并承诺严格按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现交保证金伍仟元整(5000元),如有违反,自愿将保证金转作罚金。曹秀萍及其丈夫叶铭轩在保证书上签名盖章。2010年2月4日,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对曹秀萍的申请作出“同意建平房”的审批意见。2010年2月21日,曹秀萍向如东县岔河镇建设站缴纳平房费用850元。同年,曹秀萍又缴纳建房管理费5000元、保险费400元给其所在村干部,后由村干部将该款交至如东县岔河镇建设站,再交至如东县岔河镇财政所。另查明,曹秀萍未按如东县岔河镇村镇建设审批呈报单上的审批意见建造平房,而是建造楼房。曹秀萍称于2010年1月向如东县岔河镇建设站缴纳保证金5000元,但未提供收款收据等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曹秀萍诉称的多次收费行为均发生于2010年,至曹秀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起诉期限,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故曹秀萍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曹秀萍在庭审结束后提出变更诉请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曹秀萍的起诉。曹秀萍不服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交费行为发生于2010年,但上诉人一直向政府部门主张返还,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5日才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曹秀萍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是行政案件受理的条件之一。本案中,被上诉人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向上诉人曹秀萍收取费用的行为发生于2010年,上诉人曹秀萍自其缴纳费用时即已知晓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向其收取费用的事实,其迟至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该收费行为违法确已超过了法定的两年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原告认为应以2016年10月25日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时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系对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羽梅审判员 仇秀珍审判员 鲍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