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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0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叶仙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叶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0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景和名苑市府大道东段32号2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44097408B。法定代表人:董吕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於枫,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叶仙春,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仙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仙春支付代偿款2889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叶仙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吉奥牌小型汽车,得价款1.2万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后,其余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叶仙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叶仙春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小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叶仙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0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