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伟勇与陈慧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勇,陈慧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278号之一原告:周伟勇,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慧栋,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周伟勇与被告陈慧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伟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周伟勇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