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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涂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693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涂某,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