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涂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693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涂某,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