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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郭延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郭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延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285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郭延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延松于2017年7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郭延松名下位于莱西市烟台路153号翡翠城紫薇苑18栋1单元823户(西房地预市字第201139125号)。二、由申请执行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使用。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