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洪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江,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洪江于2017年7月1日4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门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洪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洪江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洪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洪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洪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洪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