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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在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76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在强,男,汉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在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在强于2016年12月15日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秦园中路名流网吧内,见在此上网的熊某某睡着,盗得其放于桌上充电的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张在强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熊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在强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被告人张在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在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在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