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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进,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个体经营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6年5月13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2016年5月23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276书指控被告人朱进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至2015年11月底期间,被告人朱进先后多次通过网络在许昌市东城区张启航(已提起公诉)处收购象牙平安扣、手串、项链等象牙制品用于销售,张启航通过快递将象牙制品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玉器城40号朱进经营的店铺。2016年10月17日,朱进主动向许昌市森林公安局上缴其在张启航处收购的象牙制品14件,共重0.094千克(鉴定价值3896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进供述,张启航供述,证人郭某、张某证言,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拍照,快递邮寄单,张启航手机内存信息,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拍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进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进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进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郭 艳审 判 员 : 王 启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二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