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辖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5栋。法定代表人:陈晓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861室。法定代表人:纪秉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乂,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述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子,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辉,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二层A256室。法定代表人:LUCFRANCOTSJOACHIMSALVADO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该公司助理总监。上诉人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下称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思爱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生益公司)、原审第三人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益公司提交的证据,本案涉案合同内容包括产品与服务,产品即指生益公司向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公司购买的包括WFA在内的7个SAPSuccessFactors产品,服务则为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公司就所购产品应当提供的服务,根据《中数通云服务订购单》、《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和源代码)的相关服务文件或规范。上述产品与服务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与展现,生益公司购买该产品与服务主要是为了适应自身人力资源系统升级的需求。综上,初步证据显示,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公司产品和服务系由目标代码、源代码组成的软件及软件系统,生益公司就该产品及服务的订购合同提起诉讼,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数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包括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且中数通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公司移送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普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符合法律本意。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涉案合同标的物是基于SF云产品的托管按需服务,而非计算机软件,故本案并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第1.4条规定:“就客户而言,保密信息是指客户数据、市场营销和业务计划和/或客户财务信息,就中数通而言,则是指:(a)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所有(i)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和源代码)和相关服务文件或规范。”因此,该条所述的计算机软件,是对中数通公司的“保密信息”所作的定义,绝非指向本案的合同标的物。另结合《中数通云服务订购单》、《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的文件名称,以及第1.13条的规定,“服务”是指基于SAP的技术,由中数通公司在位于中国境内提供的,订购单中所述的托管按需服务,包括中数通公司针对此类服务为客户提供的升级和更新。故本案合同标的物是中数通公司基于SF云服务产品所提供的托管按需服务,而非计算机软件。而且,从《中数通云服务订购单》和《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的标题可以看出,生益公司订购的标的物是中数通的云服务,而非计算机软件产品。此外,从税务角度看,订购单附表1价格条款明确约定适用税率为6%,生益公司提交的证据1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亦显示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适用税率为6%。依据合同签署当时适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的规定,进一步说明,中数通公司在本案合同项下出售的是技术服务,而非计算机软件。本案并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本案系普通技术服务合同争议,并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争议。本案并不涉及任何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限于中数通公司是否按约定向生益公司提供其订购的云服务,属于一般的技术服务合同争议,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思爱普公司上诉还认为,其与生益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生益公司是基于《中数通云服务订购单》和《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提起诉讼,主张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但思爱普公司并非合同一方主体,与生益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生益公司无权向思爱普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思爱普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裁定驳回生益公司对思爱普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生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生益公司起诉认为思爱普公司以中数通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中数通云服务订购单》、《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等合同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构成重大违约,请求判令返还订购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中数通云服务订购单》和《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显示,生益公司购买的云服务包括7个SF云服务产品和相应的服务,而中数通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和源代码)和相关服务文件或规范,云材料则包括中数通公司为客户创造的材料,以及向客户提供支持或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创造的材料。上述产品与服务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与展现。因此,本案是因购买计算机软件及相应服务引起的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合同标的物是基于SF云产品的托管按需服务,本案并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思爱普公司上诉认为其与生益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生益公司起诉时认为思爱普公司以中数通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并提交了与思爱普公司的往来邮件作为证据,同时还提交了思爱普公司出具的,内容为思爱普公司通过中数通公司在中国提供SuccessFactors商业执行套件云服务的文件作为证据。《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中亦明确规定思爱普公司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生益公司将思爱普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当。思爱普公司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为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双方在《中数通云服务通用条款》第12.5条约定,因协议引发的所有争议均受到位于广州的法院管辖。由于中数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未确认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因此,中数通公司、思爱普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