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平、王朝阳、王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平,王朝阳,王永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21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秦波。被告张建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朝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永胜,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平、王朝阳、王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