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吴国臣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3138号原告:吴国臣,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商大道铁道南路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2802X。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国臣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吴国臣以“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臣以“需收集其他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吴国臣负担。审判员 连东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凤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