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某飞申请执行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飞,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628执保33号 申请人:罗某飞,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院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3单元8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凡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飞诉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大兴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某飞于2017年7月19日依据(2017)黔0628民初12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对中航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存放于贵州大兴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400000.00元予以保全。同时,申请人罗某飞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飞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本院保全的3400000.00元财产,系被申请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存放于贵州大兴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属于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不立即执行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存放于贵州省大兴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3400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 冻结时间从2017年7月21至2018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舒山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龙旭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