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赵福金、陈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赵福金,陈丽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和路123号西安市检察院小区*幢*单元*****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920694500P。负责人黄剑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卉,女委托代理人董辉,女。被告赵福金,男。被告陈丽玲,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赵福金、陈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撤回对被告赵福金、陈丽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41元,其余5241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