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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国中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494号原告:金国中,男,汉族,1966年08月0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现住广西柳州市基隆开发区。被告:杨白红,男,汉族,住贵州省从江县。原告金国中与被告杨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金国中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国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巧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