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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法平与张满堂、牟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平,张满堂,牟玉坤,陈守泉,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宁允水,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946号原告:王法平,1989年4月30日出生,男,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鑫,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满堂,1970年6月20日出生,男,住淄川区。被告:牟玉坤,1980年4月22日出生,男,住淄川区。被告:陈守泉,1970年4月4日出生,男,住淄川区。被告: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南仙村。负责人:孙在港,经理。被告:宁允水,1958年12月25日出生,男,住周村区。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20号。负责人:徐兆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永,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刘旺,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平与被告张满堂、牟玉坤、陈守泉、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宁允水、淄博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法平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鸿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