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等与吕生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吕生花,陈艺,丁某,贾永飞,邢乃铎,台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B座9层10层。主要负责人:武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阳,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20号楼S单元1号。主要负责人:张庆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清,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生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法定代理人:陈艺,系丁某之母。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大同市城区向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永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乃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邢乃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生花、陈艺、丁某、贾永飞、邢乃铎、台安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庭审中,中煤大同中心支公司提交签有贾永飞名字的投保单一份,欲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但贾永飞辩称签字并非本人,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为保障当事人诉权,应组织当事人进行笔迹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县人民法院重审。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张 晨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