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绍俊、山东省新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绍俊,山东省新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见芳,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绍俊,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新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原审被告:胡见芳,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审被告:王玲,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上诉人胡绍俊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新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见芳、原审被告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鲁098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绍俊与被上诉人达成书面协议,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绍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绍俊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上诉人胡绍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文审判员 朱惠东审判员 魏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