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朝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忠,安徽省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993号原告:刘朝忠,男,1962年12月12日生。被告:安徽省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花园小区4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1189Y。法定代表人:张林涛,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朝忠与被告安徽省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朝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