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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彦飞危险驾驶一案15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彦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彦飞,男,198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0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04月07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彦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董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彦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9月18日上午,被告人武彦飞到府谷县二道街赶集,中午武彦飞来到被害人闫某的戴尔电脑门市,趁店内员工不注意,盗窃一台放在桌面上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型号为XPS13-L321X(8G),17处理器。晚上回到保德县后武彦飞在保德县友谊桥附近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以1400元钱抵押给郭某某,后用来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2015年10月27日被盗电脑经府谷县刑警大队追缴返还给被害人闫某。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550元。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还提交了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告知笔录、以及被告人武彦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彦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武彦飞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另查明,2014年5月30日武彦飞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彦飞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看守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吸毒人员信息以及被告人武彦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彦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彦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连续两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彦飞虽经两次劳动改造,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继续游走在犯罪道路上,足见其主观恶性很深,社会危害性很大。本次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足以从轻处罚。非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被告人的罪责,予以采纳。本院为有力打击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彦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1400元人民币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永贤人民陪审员  王妮娜人民陪审员  李文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