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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旺明与王红霞、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明,王红霞,曹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621号原告:李旺明,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王红霞,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曹强,男,汉族,住会宁县原告李旺明与被告王红霞、曹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旺明以被告已返还租赁费4150元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旺明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旺明负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