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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荔枝与黄月婵、李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荔枝,黄月婵,李信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44号原告:周荔枝,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月婵,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李信忠,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原告周荔枝与被告黄月婵、李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周荔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荔枝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作为人民陪审员  杨 锐人民陪审员  梁婷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思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