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娇弟与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娇弟,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1366号原告:龚娇弟,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伙,桐柏县司法局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市民之家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07268187XT。法定代表人:谷定滔,任执行董事。原告龚娇弟与被告桐柏达宏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娇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娇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4500元;2、支付拖欠工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服装加工业务,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4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4500元;2、还款承诺条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承诺2017年5月10日还清上述欠款。被告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龚娇弟在被告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处从事服装加工业务期间,被告欠原告工资24500元。2017年1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谷定滔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龚娇弟,女,系谷定滔的员工,为其做工工资至今未付,经双方结算,谷定滔尚欠龚娇弟工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并加盖公司印章。被告法定代表人谷定滔后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条据,内容为:2017年5月10号还清,谷定滔,并加盖公司印章。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告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龚娇弟工资2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未按照其承诺付清工资,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娇弟工资24500元及利息(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桐柏达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