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松林、陈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松林,陈昱,窦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松林,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昱,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窦宏兵,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再审申请人罗松林、陈昱与被申请人窦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罗松林、陈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张 进审判员 赵苏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庆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