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柴忠山与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忠山,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36号原告:柴忠山,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运输公司道上(前进街十委)。原告柴忠山与被告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忠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柴忠山负担。审 判 员 常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冰书 记 员 汪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