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钮小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钮小娥,吴学兴,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朱春荣,钮小平,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5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66848027E,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负责人:徐建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闾纯、赵文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76909-4,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春荣。被执行人:钮小娥,女,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学兴,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组织机构代码75274086-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兴。被执行人:朱春荣,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钮小平,女,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4462-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法定代表人:林月忠。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钮小娥、吴学兴、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朱春荣、钮小平、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人民币371821.96元、复利人民币6168.62元,以及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钮小娥、吴学兴、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朱春荣、钮小平、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钮小娥、吴学兴、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朱春荣、钮小平、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所有的12台高速弹力丝机[其中FK.HY-1A一台,FK6.HK-1A四台,FK6V-1000五台、HY-7(MF)两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设备所得价款以人民币13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1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8412元,由被告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钮小娥、吴学兴、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朱春荣、钮小平、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的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吴学兴、钮小娥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温州商区1幢1、3号的房地产,因设定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大额抵押债权,且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本院无处置权;2、被执行人吴学兴、钮小娥名下有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3幢1106室的房地产,因设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大额抵押债权,且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本院无处置权;3、被执行人钮小平、朱春荣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3幢1105室的房地产,因设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大额抵押债权,且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院无处置权;4、被执行人吴学兴、钮小娥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59号2301-2303室的房地产,因设定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大额抵押债权,且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院无处置权;5、被执行人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寺西洋村3组的房地产,因设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大额抵押债权,且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本院无处置权;6、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已经本院另案执行拍卖,并于2017年3月25日成交,且无剩余拍卖款可供本案受偿;7、关于本院生效判决载明的抵押物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所有的12台高速弹力丝机[其中FK.HY-1A一台,FK6.HK-1A四台,FK6V-1000五台、HY-7(MF)两台],经现场调查发现,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均查找不着,本院至其原厂区勘查,发现有高速弹力丝机10台,但仅凭设备上张贴的铭牌且无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指认,无法确定其权属,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抵押物的确切所在,故对本案抵押设备暂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各被执行人均查找不着,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具体下落。经查询,各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多案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567288.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