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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东营千XX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东营金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千XX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东营金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千XX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六股路村。法定代表人朱金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金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六股路村。法定代表人朱永明,该公司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东营金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达工业园分理处账号为9050105303642050000150中的存款10124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