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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耿宪培与杜庄万武建材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宪培,杜庄万武建材混凝土搅拌站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526号原告:耿宪培,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杜庄万武建材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高压容器厂西邻。负责人:杜万武,系杜庄万武建材混凝土搅拌站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效军(杜万武建材门市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宪培与被告杜庄万武建材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宪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宪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宪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耿宪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