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永联、曾成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联,曾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联,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曾成昌,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黄永联与曾成昌劳动争议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成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永联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成昌支付履行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9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3.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成昌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曾成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成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永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成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永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