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占东风与左寿堂、刘春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东风,左寿堂,刘春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90号原告:占东风。被告:左寿堂。被告:刘春爱。原告占东风诉被告左寿堂、被告刘春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占东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左寿堂、被告刘春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东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占东风自愿撤回对被告左寿堂、被告刘春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占东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欣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