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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正发诉被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发,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5民初479号原告:彭正发,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志飞,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正发诉被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通知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预交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伍章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 诗附页本裁定所附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