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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张茂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张茂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577号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俊,男,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张茂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富蓉诉称,其于被告开设于淘宝网络平台上的“富安堂滋补行”上购买了共计4930元的人参酒供自己及亲戚食用,购买后发现该酒配料中含有山参、枸杞等药材,经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茂俊退还货款4930元,并赔偿49300元。被告张茂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分别系在淘宝平台注册的买家与卖家,双方在注册成为淘宝用户时,均需同意由淘宝平台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否则无法完成注册。该协议第十条约定:“【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内容进行了加粗、划线)。”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条款合法有效,原告既然自愿选择注册成为淘宝在线会员并在该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就应当遵从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蔡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