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文乾德与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乾德,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656号原告:文乾德,男。被告:石勇,男。原告文乾德与被告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文乾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勇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诉讼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文乾德申请撤回对石勇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乾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文乾德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孟威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