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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文乾德与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乾德,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656号原告:文乾德,男。被告:石勇,男。原告文乾德与被告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文乾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勇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诉讼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文乾德申请撤回对石勇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乾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文乾德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孟威彬 来源: